· 设为首页  · 资产管理平台  · 加入收藏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办事流程
衢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暂行办法
作者: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5    更新时间:2011-05-10    
           ★★★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衢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衢 州 市人 民 政 府
                         二OO一年十月八日

 

 

 

 

 

 

 

 

 

衢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转换住房分配机制,建立住房新体制,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和《衢州市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目的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在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多种形式的职工住房补贴制度,提高职工购房支付能力,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推进住房商品化和社会化。
  第三条 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
  (三)坚持对新老职工实行不同的住房货币分配办法,平稳过渡。
  第二章 实施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实施范围:本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
  第五条 实施对象:实施范围内无房或住房面积低于规定补贴标准的职工。
  本办法所称职工,是指199911日及其以后在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在册职工、离退休人员,以及政府派驻外地办事机构工作的职工。
  本办法所指的无房职工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本人和配偶均未购买过公有住房、解困房、安居房;本人和配偶均未租赁公房(或已退出所租公房);本人和配偶均未参加过集资建房;本人和配偶在公房拆迁时均未按优惠价购房或未享受过货币补贴;本人和配偶均未享受过货币安置或货币补贴购房的待遇。符合上述条件,但有私房(含继承的私房、自购商品房)的职工,可列入补贴对象。
  本办法所指住房面积低于规定补贴标准,是指职工家庭已购买公有住房、解困房、安居房,参加集资建房,在公房拆迁时按优惠价购房或享受过货币补贴,享受货币安置或货币补贴购房待遇等(以下统一简称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的建筑面积(包括阳台、储藏室面积),未达到职工住房相应补贴面积标准。
  第六条 对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且面积已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不发住房补贴。已在本地或异地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的职工,不得以放弃原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为由作为无房户申领住房补贴。
  第七条 结婚前一方已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结婚后双方按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对照已达标的,不能再享受住房补贴;面积未达标的,可按面积差申领住房补贴。
  第八条 夫妻离婚前有一方已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的,离婚后,双方均应按已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处理。其原住房面积已达标的,不得再申领住房补贴;原住房面积未达标的,可按面积差申领住房补贴。
  第九条 一户家庭已租住公有住房或已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该家庭夫妻中的一方为19991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如住房面积已达标,则不能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如住房面积未达标的,则按面积差申领一次性住房补贴。
  第十条 因本人或配偶将承租的公房过户给直系亲属或他人承租,或已以直系亲属、他人名义按房改政策购买,而造成本人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标的,不得申领住房补贴。如原承租的公房面积未达标的,可按面积差申领住房补贴。
  第三章 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形式
  第十一条 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形式包括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住房补贴分为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
  第十二条 凡在19991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在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同时,由单位按月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
  第十三条 对所有已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但住房面积低于规定补贴标准的职工和19981231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由单位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
第十四条 对19941231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低于规定补贴标准的职工,由单位再给予一次性工龄住房补贴。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工龄住房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职工本人应享受的补贴标准计提并按规定发放。
  第十六条 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标的离休干部配偶不能领足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可以由离休干部单位补足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其中,离休干部配偶本人没有职务职称或生活在农村的,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一般干部应享受的补贴标准补发一次性住房补贴。
  第四章 住房补贴的标准
  第十七条 用于一次性住房补贴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00元,住房补贴比例为38%。用于工龄住房补贴的2001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50元。
  第十八条 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为:一般干部、职工70m2;科级干部及被聘用中级职称人员80 m2;县处级干部及被聘用副教授级高级职称人员90 m2;地厅级干部及被聘用正教授级高级职称人员120 m2
  第十九条 住房补贴标准,今后将随着房价、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调整而适当调整,具体的调整时间和幅度由市政府公布。
  第五章 住房补贴额的计算
  第二十条 对19991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按本人月工资额的8%(不包括住房公积金制度规定的缴存比例)在职工全部工作年限内按月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计算公式为:每月住房公积金补贴=职工月工资额(按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口径)×8%
  第二十一条 对199812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额为:用于住房补贴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一半和职工可享受的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及住房补贴比例的乘积。计算公式为:

  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额=经济适用住房价格÷2×该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住房补贴比例
  第二十二条 对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但面积低于规定补贴标准的职工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额为:用于住房补贴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一半和职工可享受的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与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建筑面积的差及住房补贴比例的乘积。计算公式为:
  未达标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额=经济适用住房价格÷2×(该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建筑面积)×住房补贴比例
  第二十三条 职工工龄住房补贴额等于本市当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的0.6%与该职工应享受的住房补贴建筑面积不足部分以及19941231日及其以前该职工工龄的乘积。计算公式为:
  职工工龄住房补贴额=当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0.6%×(该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建筑面积)×19941231日及其以前该职工工龄。
  第二十四条 对19941231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或已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但面积低于规定补贴标准的职工,其住房补贴总额为:该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额与工龄住房补贴额之和。
  第六章 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
  第二十五条 住房补贴资金主要由单位住房建设资金、单位住房基金、单位预算外资金、财政性住房资金等组成。
  第二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在社会保障费科目中列支。
  财政全额拨款和定额或定向补助的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按下列规定渠道和顺序列支:单位住房建设资金;单位住房基金;单位预算外资金;对支付住房补贴资金确有困难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审核和司级政府批准,可在财政性住房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七条 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用于住房补贴的资金,在现有住房建设资金、单位住房基金、公益金及单位预算外资金中列支。
  第七章 住房补贴的申请审批
  第二十八条 住房补贴实行个人申请、单位审查、房改办审核、财政核定的制度。一次性住房补贴实行轮候制度,优先安排离退休、有特殊贡献、无房的职工。
  第二十九条 个人申请。凡列为本市当年住房补贴对象的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按补贴对象分别填写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申请、审核表职工享受住房补贴申请、审核表(以下统称申请表),如实提供本人和配偶的住房状况、工龄证明等有关资料,并由配偶所在单位签署证明意见。
  第三十条 单位审查。单位受理申请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后,计算住房补贴额,并将职工的工龄、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享受补贴面积、补贴额等情况张榜公布10天,接受群众的举报、监督。对公布对象无异议的,由单位填写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单位汇总表职工享受住房补贴单位申报表职工享受住房补贴名册
  第三十一条 报送审批。单位于每年121日前,将申领住房补贴的年度预算计划及相关资料一式叁份报送房改办。由房改办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确定各单位下年度住房补贴的人数、金额。省部属在衢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市房改办会同市财政局审批。
  第八章 住房补贴资金的发放、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资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定向使用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暂不列入社会保险费缴纳基数。
  第三十四条 住房补贴资金的发放。
  对19991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其住房公积金补贴,在职工全部工作年限内按月计发,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对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但面积低于规定补贴标准的在职职工和19981231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在职职工,各单位应将计发的住房补贴资金划入同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住房补贴专户。并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建立职工个人住房补贴帐户。
对离退休职工,其住房补贴一次性给予提现,
  第三十五条 申请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职工,应满20年工龄。对工龄未满20年的职工,按实际工作年限计发,差额年限部分的一次性住房补贴,由所在单位在职工以后工作年限内补发。
  第三十六条 采取一次性发放补贴方式的职工,在计发补贴期间,本人职务、职称和技术等级发生变动的,按新的职级标准发放:当该职工的职级提高时,其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差额给予追加;职级降低时,该职工在19981231日及其以前已满20年工龄的,其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差额不予扣除;不满20年工龄的,则须扣除其实际工作年限与20年相差年限的一次性住房补贴。
  第三十七条 在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职工因调离工作单位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的,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结上述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该职工已计发住房补贴的月数、金额等情况(以下简称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
  上述人员调入新工作单位或重新参加工作的,其住房补贴本息随本人工作关系转入新单位;新工作单位可结合单位实际,根据该职工已计发情况,继续向本人计发住房补贴。未重新参加工作的,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在其购房或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时一次性提取。
  第三十八条 职工异地调入本市工作,在原工作地已领足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的,不得再申领;未领足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调入单位可根据该职工已计发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差额年限及标准计算补发。
  第三十九条 职工在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从去世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职工去世后,其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可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一次性提取。
  第四十条 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定向用于职工家庭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及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偿还.购建房贷款。
  第四十一条 职工在199911日及其以后购买自住商品住房的,在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且已支付不低于30%房款后,可申请使用住房补贴。
  第四十二条 住房补贴资金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依法进行严格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各有关单位要服从改革大局,按照统一的部署和政策,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确保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顺利推进。各实施单位要建立和健全相应的机构,充实人员,精心组织好本单位的住房货币化分配工作。
  第四十四条 199911日及其以后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市属企业在册离休干部比照本办法执行,其住房补贴资金一般由原工作单位负责发放。对离休干部所在企业确因经济困难或企业已改制、转制、破产等无力发放的,由离休干部所在企业或新的接收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在财政性住房资金中列支。
  第四十五条 衢县、柯城区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办法,在本市市区范围之内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在本市市区建成区范围之外的,由县、区政府另行研究制定,报市住房改革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衢州市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1、行政职务人员、被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一览表;
  2、职工享受住房补贴单位申报表;
  3、职工享受住房补贴名册;
  4、职工享受住房补贴申请、审核表;
  5、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单位汇总表;
  6、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申请、审核表。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版权所有:衢州职业技术学院计财处

建议以1024×768分辨率浏览

管理员电话:0570-8068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