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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1    更新时间:201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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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学校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浙江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3〕18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是学校履行办学职能的物质基础。其主要来源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据法律法规等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其中存货指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1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设备配件等,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包括以下六类:房屋和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1. 房屋和构筑物是指学校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上的附属设施。

2. 通用设备是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

3. 专用设备是指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

4. 文物及陈列品是指学校拥有或接受捐赠的,用于教学、科研或收藏、展览、陈列的各种文物、古物、字画、纪念物品以及各类动植物标本等。

5. 图书档案是指学校图书馆及二级学院(部、中心)、处(室)和科研课题组等收藏的、统一管理和使用的各类书籍、期刊、档案及其他文献资料。

6. 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是指学校的各类家具、储存容器、绘图工具、器皿、量仪、量具、被服装具及动植物。

(三)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四)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校名、校徽、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五)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资产的不同形态和分类,对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各国有资产使用部门对本部门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的有效性负责。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等教育改革和公共财政要求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维护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动资产的优化配置和有效使用。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益、资产评估与清查、资产信息管理与统计报告、监督管理与奖惩等。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计财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的职能管理部门,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全校国有资产台账,管理国有资产。

(二)组织协调全校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登记、清查、处置、综合评价、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建设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第八条 学院办公室、宣传部、教务处、科研项目处、计财处、后勤保卫处、图书馆、实训中心、设备与网络管理中心是学校各类国有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对归口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实施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负责制定归口管理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账、物管理和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并负责有关资产权证的申办、注销手续。

(三)负责盘活归口管理的存量资产,充分发挥存量资产的效益,提高资产的利用率。

(四)定期向计财处反馈资产变动情况,配合完成全校资产清查、评估、界定、登记和资产报告等工作。

第九条 学校各类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管理分工如下:

(一)学院办公室负责学校校名、校牌、校徽等无形资产及档案室档案、资料的管理。

(二)宣传部负责学校互联网域名(中英文域名、通用网址等)和校园标识系统的管理。

(三)教务处负责全校教学数字资源管理。

(四)科研项目处负责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的管理。

(五)计财处负责学校资产的财务管理,具体负责货币性资产的管理。

(六)后勤保卫处负责房屋和构筑物的产权登记及管理、家具(含教室和办公用)、动植物的管理。

(七)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资料、图书数字资源、收藏展览的文物、陈列物品等资产的管理。

(八)实训中心负责全校在建工程的管理。

(九)设备与网络管理中心负责学校IP地址、教学和科研用陈列物、各类设备(含软件系统)、实训场所家具、易耗品和低值耐用品的管理。

(十)捐赠物品的管理。根据不同种类由上述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管理。

三、资产配置管理

第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为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和促进学校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和接受调拨等方式配置学校资产的一种经济行为。

第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位配置资产,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同意的购置项目,要列入学校年度采购预算。

第十二条 凡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规定了配置标准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标准配置资产。

第十三条 各资产使用部门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切实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或低效使用的资产,由各资产使用部门报经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调剂,必要时也可由学校进行调剂。

第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购置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资本性购置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财政拨款项目,应当由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和项目评审。

第十五条 学校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按学校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价入账。

四、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责任人制度。各资产使用部门的行政负责人为本部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责任人,各使用部门还必须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账、物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产领用制度,规范交接手续,实行资产管理责任制。

第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机制,对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建立与预算绩效管理相结合的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学校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十八条 要加强对无形资产使用的管理。对各项专利、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它财产权由归口管理部门制定相应的使用管理办法,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 资产因校内调拨、使用人员变更、使用部门调整等发生变动,以及资产因闲置、待报废、使用人员离职等收回时,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并保证已收回资产的安全。

(一)资产使用保管人发生变动,由资产所在部门进行监交,办理资产使用保管人转移手续,填写《资产移交清单》一式四份,由新使用保管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后上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对相关信息手续进行审核签字,一份由归口管理部门办理资产信息平台保管人变更,一份交计财处国有资产管理科留存,一份交移出部门留存,一份交移入部门留存。

(二)学校内设机构撤并时,应当编制资产移交清册,办理移交手续。

(三)学校人员跨部门调动时,原则上资产与原使用人分离,计财处国有资产管理科收到学校文件或人事处书面通知后,对其原使用资产进行统筹安排并通知相关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四)学校人员调离本单位或退休的,应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手续完结后由归口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并签章,再由人事处下发辞职文件或办理商调、退休等手续。

第二十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维修等管理制度,要对国有资产定期清理、检查,做到家底清楚、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资产管理和使用部门由于主观原因造成资产损失,对有关责任人必须追究责任。

(一)直接造成资金损失的,按资金损失数额全额赔偿。

(二)造成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资产损失的,按损失资产的变现净值予以赔偿。

(三)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根据各固定资产类别的不同,由各归口管理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经批准后实施。

(四)造成无形资产损失的,按无形资产摊余价值予以赔偿。

(五)造成其他资产损失的,参照有关计价标准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 对资产清查中盘盈、盘亏的各项资产,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要如实填报盘盈、盘亏明细表和有关分析说明。对盘盈、盘亏后资产账的调整,归口管理部门必须报经学校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核,并按照国家有关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后,方能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的,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认证,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资产出租原则上实行公开招租,租赁双方必须签订租赁合同,租期最长不超过五年。未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学校资产不得对外出租。

五、资产处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

处置范围包括闲置资产,超过使用年限或规定技术指标无法使用的资产,因损坏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较大、无维修价值的资产,因设备老化、技术进步,使用成本过高,无继续使用价值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其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资产。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四条 学校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单价1万元以下的资产,由各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资产报废技术鉴定小组作技术鉴定,并填写《衢州职业技术学院资产报损、报废技术鉴定表》(附清单)和《衢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废(损)审批表》;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校内审核手续。

(二)单价1万元(含)以上的资产,由各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计财处负责组织校资产报废技术鉴定小组,对报废资产作技术鉴定,并填写《衢州职业技术学院资产报损、报废技术鉴定表》(附清单)和《衢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废(损)审批表》。鉴定结果由计财处归口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校内报废审批手续完成后,由学校行文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核准。

(四)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办理处置手续后,由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计财处办理账务和财务的核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其它国有资产的处置,如果上级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如上级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计财处协调各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后再进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具体工作,由各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计财处负责协调与监督。

六、资产收益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收益包括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益和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经营承包上缴收益、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租金收入等;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包括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收入以及资产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及时将国有资产收益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收益合同(原件)和处置收益合同(原件)需报计财处国有资产管理科备案。

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需资产日常使用(或管理)部门起草资产有偿使用合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合同,相关院领导签订合同,院办签盖公章后由计财处国有资产管理科存档。

七、资产评估与清查

第三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一)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二)国有资产的拍卖、转让、置换。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依照国家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学校资产评估工作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办理资产评估的立项、确认等手续。其中,资产评估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由学校进行委托和聘请。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定期进行资产清查。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具体办法按照市财政部门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市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三)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四)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五)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认为需要开展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专项工作需要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由计财处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学校及各资产使用部门开展资产清查时,应积极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清理不良资产和追索债权,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对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同意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和投资以及实物资产损失,实行账销案存管理。

八、资产信息管理与统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按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要求,建立校内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学校资产实施网络信息化管理,关注资产存量和增量的变动,及时反映学校资产的状态,实现资产的动态管理,为建立资产资源共享、共用机制提供基础,为学校内部管理和决策提供基础数据和有效依据,为编制和审核部门预算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按市财政部门的要求,做好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与财政部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联网对接,及时将资产数据及变动信息导入财政部门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要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反应在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实现对学校资产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国有资产变动情况,并负责汇编归口管理资产的有关报表及分析说明,同时抄送计财处,作为编制学校资产汇总报告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各资产使用部门对其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状况,要定期做出报告。报告的报表格式、内容要求及报告时间,由计财处按照主管部门或者市财政部门的要求及学校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统一制定。

第四十条 各资产使用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填报资产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

第四十一条 计财处应会同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在每年年末核对学校资产数据,检查、分析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资产信息,及时调整差异,确保资产数据的准确,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第四十二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于每年年初就上一年资产增减变动、结存情况及资产处置情况向计财处提供书面报告及报表。计财处按照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报学校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统计报告。统计数据纳入学校财务报告,为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及编制学校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

九、监督管理与奖惩

第四十三条 学校要加强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加强部门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建立健全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学校资产监督管理机制。

第四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资产使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责任和义务,应依法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并努力提高其使用绩效。归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所属范围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考核,并将结果送计财处。

第四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学校在对部门一把手离任审计时,同时需进行该部门国有资产使用及管理情况审计。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内部资产管理奖惩制度,对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失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追究其应承担的行政及经济责任,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责令其改正,并建议根据国家关于违反财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管理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放松对资产的监督管理,对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资产管理审批事项的。

第四十八条 国有资产使用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求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建议学校根据国家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有关规定,追究使用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对资产的具体管理,造成资产流失的。

(二)不进行或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资产报表填报,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处置资产或将学校国有资产转作经营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本部门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不按规定进行调剂的。

第四十九条 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五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资产使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的,学校除责成责任人予以赔偿外,还要追究其部门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财处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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