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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衢州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 |||
作者: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0 更新时间:2014-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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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衢州市市本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根据衢政发[2008]18号文件《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现就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贯彻落实《办法》涉及的具体事项提出下列实施意见。 一、资产配置管理 (一)单位购建房屋或土地的,由购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购建原因和方式、面积、地点和用途、投资总预算和资金来源;主管部门在对下属单位书面申请审核中,除对申请内容审核外,还应对是否可用本系统其它单位房地产调剂解决提出明确的意见。 (二)单位购置汽车的,由购置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购置理由、用途、所需资金总额及相应的资金来源;主管部门在对下属单位书面申请审核中,除对申请内容审核外,还应对是否可用本系统其它单位汽车调剂解决提出明确的意见。 (三)单位为应对地震、火灾、水灾等突发性事件或其它应急事项而临时配置上述资产的行为,在一个月内向市财政局补办报批手续。 (四)单位应在资产配置申请批准后,将资产配置项目列入下一年度预算,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将批复材料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财政预算或基本建设计划审批部门,作为财政预算安排经费预算或建设项目立项的依据。 二、资产使用管理 (一)单位已经配置的固定资产,应建立《衢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卡片帐》(见附表一),对资产配置、验收、交付使用、使用变动、处置等过程进行登记和反映,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资产的使用、变动和结存情况报表。 (二)单位执行《办法》规定的投资行为,按以下规定办理: 1、单位拟投资(包括追加资本和对事业单位进行公司化改造)的,先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附送下列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①投资的必要性资料:包括对拟投资的行业必须保持国有独资或绝对控制权或者上级部门、市政府关于要求单位进行投资的通知、文件、决定,单位对投资必要性的阐述分析; ②对投资行为、被投资企业发展方向和投资回报预测; ③被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总额、股权结构以及其它股东的概况; ④本单位国有股权代表委派和管理、投资收益管理办法。 2、单位经批准对外投资所涉及的改制或清算事项,执行国家、省、市政府和市国资委《关于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过程中有关事项办事程序的通知》(衢国资发[2006]13号)的规定。其中,日常管理和保值增值由主管部门承担,涉及其它事项的,执行《办法》的规定。 3、单位原已将国有资产以工会、社团、协会或其他名义对外投资的,或虽未出资、但工商登记中单位持有企业股权的,在今年底前依法完成清理、清算工作。 4、单位以技术力量、管理才能、品牌优势与其它法人、自然人联合、协作、合作等,在民政部门以社团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行为,报批手续比照上述1的规定办理。 (三)单位对外出租、承包国有资产(以下统称为资产出租),按以下规定办理: 1、单位将成套住宅以外的房产、土地和原值10万元及其以上其它资产出租的,由占有资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初审,报市财政局批准同意后予以实施。上述标准以下的资产由单位组织内部资产或财务、纪检、监察机构组成处理小组,面向社会公开进行处理。 2、资产出租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出租的理由和方案(包括资产名称、原值、出租期限、拟委托的评估和拍租机构、保留价确定原则、其它特别约定、租金收取方式、收入管理和分配等)。 3、单位出租资产较多的,出租起始期应尽量一致,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四)各单位对未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已经出租的资产,在年底前进行清理,清理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其中,对明显有失公开、公平、公正甚至恶意出租的行为,由单位自行纠正或终止,清理具体要求由市财政局另行布置。 三、资产处置管理 (一)单位资产无偿划转的管理 1、根据省级机关或市政府决定和报经市政府批准的资产划转行为,由划转各方和市财政局直接按《衢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无偿划拨监交表》(见附表二)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作为权属证书过户、国有产权变更登记和帐户处理依据。 2、除房屋、土地、车辆以外的其它资产,在系统内单位间无偿划转的,由划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市财政局备案;向系统外单位无偿划转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单位资产转让的管理 单位转让资产的单位原值高于5万元或一次性转让原值高于10万元的转让行为,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其中,对办公楼资产的转让申请,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书面申请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资产名称和数量、购置时间、帐面原值、估算价值、转让原因或理由、委托评估和公开处置的中介机构、保留价确定方式和转让款项使用、权属证明材料、政府或有权决定部门同意资产置换的相关材料等。 单位转让资产的单位原值低于5万元或一次性转让的原值低于10万元的资产转让行为,报主管部门审批,没有主管部门的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单位资产报废、核销的管理 1、单位报废实物资产的管理 ①单位实物资产拟报废的,由单位组织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对单位原值大于100万元或技术含量高的资产进行报废的,必要时需经权威部门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经鉴定确需报废的资产,由单位填制《衢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废(报损)申请表》(见附表三)报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派人现场核实和清点。对确需报废的资产,在视实际情况作出由单位自行公开转让变现或委托市国资公司接收处理两种形式的前提下,经主管部门审核、市财政局直接在《衢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废(报损)申请表》上审批。 单位报废单位原值低于5000元或一次性报废的原值低于50000元的家具用具(不包括电子产品),由单位填制《衢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废(报损)申请表》报主管部门批准,相关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没有主管部门的报市财政局审批。 ②单位到国家定点单位报废汽车等资产的,先填制《衢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废(报损)申请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经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到定点单位办理报废手续。 ③单位对房屋、汽车以外的财产报废,拟以收回残值为目的进行转让的,可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由单位组织专业人员估价后,成立由资产或财务、纪检、监察机构组成的处理小组,面向社会公开进行处理。资产处理完毕,由单位填制《衢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废(报损)申请表》报送市财政局审批。 2、单位资产短缺、遗失、失窃等原因而需核销的,应区别下列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①对短缺的资产,经过清查或盘点属自然损耗或正常短缺的,按《衢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废(报损)申请表》所列程序报批。对因客观原因(如政府拆迁等)导致的资产减少由单位按会计制度规定直接进行账务处理。 ②遗失、失窃、非正常短缺的资产、由单位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后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单位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的意见或决定;遗失、失窃资产的证明材料<当事人、证人、公安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或保险赔款材料>;市财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3、单位因情况特殊、涉及核销资产价值大,但又不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市财政局可视情况报市政府决定。 4、对单位核销债权和股权的,市财政局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四)单位撤销、合并、改变隶属关系和改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主管部门成立由内部监察、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组成的资产和财务清算小组,市财政局认为有必要时派员参加,行政单位或没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由政府决定成立。清算小组按《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办理相关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资产转让、无偿划转、核销报批手续。其中,对事业单位因改制所处置的资产,收入主要用于职工安置和归还债务,改制清算后的净收益,按规定处理。 2、单位撤销、合并、改变隶属关系和改制涉及的单位领导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审计机关依法组织审计。 四、单位负债管理 (一)单位向金融机构申请符合国家规定的贷款,区别下列不同情况实施分级审批办法: 1、行政机关、全额拨款和定额补助且不以经营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因项目建设等原因需向金融机构借款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或经市财政局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 申请借款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借款项目基本情况;借款项目资金筹集计划;借款银行、金额、期限、利率、保证方式等;归还借款的资金来源及测算情况;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2、定额补助或自收自支且以经营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以单位资产作为抵押物的借款行为,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批;以单位信誉作保证的借款行为,由单位自主决定。 3、各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如有借款需求的,应同时递交下一年度的借款计划。 2008年的借款安排在本通知下发后的一个月内由单位补报。借款计划另行布置。 (二)单位因特殊原因以本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提供保证的,应提出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对外提供保证的原因、保证额度和时限、采取的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区别下列不同情况实施分级审批办法:行政机关、全额拨款和定额补助且不以经营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或经市财政局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定额补助或自收自支且以经营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批。 五、资产收益管理 (一)对国有股红利收入和股权转让收入,要正确区分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的界限,对国家股红利和股权转让收入,由市财政局负责收缴;对国有法人股红利和股权转让收入,作为投资收益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 (二)单位要从人员和收益上区分本单位与下属单位、单位与所属企业(公司)的界限,单位人员不得享受下属单位和所属企业(公司)任何形式的奖金和福利。 六、管理职责 (一)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占有单位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的资产履行管理责任。各单位要建立以单位分管领导为组长、以办公室、财务或资产管理部门人员组成的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单位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必要时,实行保值增值责任制考核。各单位每月财务会计报表在报送市财政局财务管理处室的同时报市财政局监管处。 (二)资产和财务隶属关系在市本级管理的单位,由上级对口部门划拨的资产或上级部门拨付资金由本单位配置的资产以及以由上下级单位配套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其管理办法执行《办法》的规定。 (三)单位对未取得权属证书或不需办理权属证书的资产,不得转入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以逃避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四)《办法》第三十八条所列的各种临时机构,其资产配置、使用管理、处置和收益管理中涉及的报批事项,由临时机构下设办公室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五)单位执行《办法》涉及国有资产的账户处理按现行财务制度办理。 (六)对违反《办法》和本《通知》规定的,由相关部门对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衢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卡片帐》 2、《衢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无偿划拨监交表》 3、《衢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废(报损)申请表》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抄送:省财政厅 衢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8年8月2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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