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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市本级国有资产统一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意见 | |||
作者: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3 更新时间:2014-0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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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规范市本级国有资产交易行为,根据《衢州市本级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监督管理办法》(衢政办发﹝2011﹞85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市本级国有资产统一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等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场范围 下列交易活动应通过市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一次性转让资产原值10万元或单项原值5万元及以上,拟出租的资产原值50万元及以上的。 (二)企业国有产权(股权)的转让。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其资产评估值或账面净值10万元及以上的资产转让行为,资产评估值或账面净值50万元及以上的资产出租行为;国有参股企业的上述资产转让或出租行为,由国有股东按权限争取进场。 (四)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其他可通过市交易中心交易的。 二、交易程序 (一)申请受理 申请交易的项目由产权单位填写《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国有资产交易项目申请表》(附后)提交市交易中心;涉及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项目,应先办妥各项报批手续后,将批复函及《项目申请表》一并提交市交易中心。 (二)中介机构选择 ⒈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交易的项目由产权单位向市交易中心申报后,由市监管办、交易中心对交易中介机构进行公开选择,一般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对一次性转让资产原值300万元或拟出租资产原值500万元以上的和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交易中介机构。具体方案和操作流程由市交易中心制定。 ⒉进场交易的企业国有资产,其交易中介机构选择,有规章制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产权单位、国资监管机构共同选择。 (三)信息发布 除按规定由市交易中心发布信息外,产权单位和中介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其他途径发布信息。 (四)受理服务 项目信息公告发布后,中介机构应派专人到市交易中心窗口提供有关咨询和报名服务,拍卖或竞价现场原则上必须在市交易中心场内进行。如需到其他场所进行交易的项目,中介机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市交易中心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在场外安排交易场所。 (五)交易确认 中介机构凭成交确认单到市交易中心办理确认手续。对未成交的,中介机构应作出书面情况说明。 三、其它事项 (一)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本意见要求进场交易,严禁场外交易。 (二)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的执法、监督和管理。 (三)市国资委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资产)交易的执法、监督和管理。 (四)市监管办负责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五)市监察局负责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的监督。 (六)市交易中心负责国有资产交易项目的受理、审核、中介机构选择等具体工作。 (七)进场交易所需的场地使用费、信息发布费等费用由中介机构支付,其标准按衢价服﹝2003﹞45号和衢政办发﹝2008﹞76号文件执行。 (八)市本级集体资产交易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关于市本级国有资产统一进招投标中心交易的意见》(衢财国﹝2006﹞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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