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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0    更新时间:2012-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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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衢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衢 州 市 财政 局
衢 州 市 监 察 局
      衢 州 市 审 计 局 文件
衢财预执〔2012〕3号

衢州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厉行节约的各项规定,规范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以下简称“三公”经费)的管理,巩固和深化我市厉行节约工作成果,努力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推进“三公”经费管理长期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三公”经费“零增长”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以及 “三公”经费控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三公”经费支出范围。“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包括考察、经贸洽谈、友好访问、培训、会议)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一般公务用车、领导干部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其他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为执行公务和开展业务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支出,包括在接待中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等支出。
  第二条 “三公”经费统计单位。“三公”经费统计单位包括:通过市级财政拨款安排“三公”经费支出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单位。
  行政单位包括:共产党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政法机关、群众团体和各民主党派等按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确定的单位。
  事业单位包括:参公单位和属财政补助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三条 “三公”经费支出口径。“三公”经费支出是指通过当年一般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以及其他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实际支出数(含年中追加预算安排和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实际支出数),以前年度一般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以及其他资金结转和结余安排的实际支出数。
  第四条 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在每年编制部门预算时,须单独编制“三公”经费预算。市财政局按照“三公”经费管理有关要求,结合部门单位工作职责及“三公”经费执行情况,下达当年“三公”经费预算执行控制数,并报市纪委、监察局备案。“三公”经费预算执行控制数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也不得随意追加预算。对特殊情况确需追加的,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二章 出国(境)经费管理
  第五条 严格履行出国(境)审批备案制。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确需出国(境)的,必须严格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衢委办〔2008〕104号)文件执行。出国(境)审核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坚决不予批准,切实压缩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出访活动。
  第六条 严格控制出国(境)经费预算。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市财政原则上不单独安排或追加安排出国(境)经费。经审批同意出国(境)发生的费用,在行政事业单位的包干公用经费、日常业务经费以及符合支出规定的专项经费或结余经费中列支。对未按要求审批备案的因公出国(境)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的核算和管理,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经费报销规定,出国(境)费用报销必须附出国(境)任务批件、正式发票及费用清单,按财务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八条 按规定审批备案的因公出国(境)活动中擅自安排旅游项目的,旅游项目费用由个人承担。不得核报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超标准、计划外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 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外出考察学习活动,一律不准借考察学习名义用公款组织外出旅游。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干部外出考察学习的,不得借机安排旅游项目。
第三章 公务车辆管理
  第十条 从严控制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原则上行政事业单位购置更新数量、金额均实行零增长。
  (一)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二)严格实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和配备标准规定。
  (三)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
  (四)不准采用转让、变卖或其它方式擅自处置公务用车。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实行计划管理。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标准、编制数量和现状,在编制部门预算之前,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公务用车预算的重要依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应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报送市控办。未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当年度不予安排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报批按下列情形的先后顺序原则控制。
  (一)新成立、设立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且未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公务用车因使用年限、行使里程达到更新条件的。
  (三)因工作需要确需配置公务用车且有编制的。
  (四)因工作需要确需配置、更新非编制管理的公务用车的。
  (五)其他确需更新公务用车情形。
  第十三条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只准使用其任职单位的在编车辆,不准使用非任职单位的车辆。领导干部工作调整、调动的,不得“车随人走”。
  (二)因机构改革,单位合并或撤销时,其所有车辆一律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统一调配,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处理。
  (三)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四)公车运行维护严格执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推行单车费用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五)任何单位不准长期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企业的车辆,不准擅自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赠予的车辆。
  (六)不得公车私用。一律不准用单位的公务车辆学习驾驶技术;一律不准擅自驾驶公车;一律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和他人借用车辆;一律不准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度假休闲等非公务活动。
  第十四条 对违反公车管理的处理。
  (一)凡超编、超标准配备的车辆一律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统一处置。
  (二)领导干部擅自驾驶公车、利用职权借用车辆擅自驾驶的,或者无证驾车、酒后驾车的,一经发现,由市纪委、监察局进行查处。造成车辆丢失或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除对相关责任人从严处理外,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四章 公务接待管理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费用实行总量规模控制和进度控制,不得超过预算控制数。财政部门对超过预算控制数的公务接待费报销行为,一律予以退回。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坚持节约简朴的原则,严禁奢侈浪费。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公务接待费用列支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公务接待审批制度,明确公务接待范围、公务接待审批手续和公务接待标准。
  第十七条 公务接待中,严禁使用高档烟酒和用公款购买礼品,提倡对口接待,食堂就餐,控制陪客人数,严格申报审批程序,禁止工作日午餐饮酒。严禁市内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用公款互相请吃请喝。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务接待费用,必须全部在“业务招待费”科目和部门决算中如实反映,不得列入其他费用支出科目,不得转移列入基建项目管理费用和下属单位列支,也不得列入单位内部食堂成本。
  第十九条 在衢范围内出差和承办中央、省级(三类)会议培训、召开市级会议培训的,必须严格按照市纪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关于实行行政事业单位出差和会议培训政府采购定点管理的通知》(衢财行[2011]3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公务接待消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公务卡支付结算。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三公”经费有关政策和制度,具体负责“三公”经费管理工作,开展行政事业单位“三公”经费自查、核查工作。
  (二)继续深化部门预算编制、国库集中支付、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绩效评价等配套改革,完善公务支出公务卡结算制度,制定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实现公务卡结算全覆盖。
  (三)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三公”经费使用情况的审核和监督,及时掌握“三公”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建立定期考评通报制度,对“三公”经费超出预算控制数和有突出问题的行政事业单位及时进行提醒和预警,并报市纪委、监察局备案。
  (四)开展行政事业单位“三公”经费决算信息核查;对当年“三公”经费实际执行数超出年度预算控制数的部分在下年度预算安排中予以冲减抵扣;对违反财经纪律的,严肃查处,追究问责。
  (五)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三公”经费核算管理的财务辅导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监察局的主要监督职责:
  (一)负责“三公”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联合财政、审计部门开展部门单位“三公”经费自查、重点抽查和督促整改工作。
  (二)联合财政、审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三公”经费年度总额与上年同比增幅排名前5位、人均额超过市级平均水平前5位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
   (三)认真查处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违规违纪情况,对超支单位负责人实行问责、约谈。对违反“三公”经费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三条 市审计局的主要监督职责:
  (一)配合开展行政事业单位“三公”经费自查工作,对“三公”经费年度总额与上年同比增幅排名前5位、人均额超过市级平均水平前5位的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专项审计。
  (二)组织对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每年专项审计一批行政事业单位,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深化研究相关对策措施,加强监管,确保“零增长”要求全面落实。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三公”经费预决算编制,严格执行“三公”经费预算。“三公”经费不得挤占单位的正常经费、专项经费,也不得在企业、事业单位中列支。
  (二)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制定“三公”经费控制办法或措施,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确保“三公”经费“零增长”。
  (三)年度终了,各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决算时,应统计汇总本单位“三公”经费支出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市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备案。
  (四)主动接受市监察、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并积极做好落实整改工作。
  (五)推进“三公”经费公开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市纪委、监察局设立举报电话和邮箱(举报电话:3082219;举报邮箱:xfjb@quzhou.gov.cn),随时接受群众的举报。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共衢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衢州市财政局
    衢州市监察局                      衢州市审计局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抄送:浙江省财政厅,市委、市政府,组织部、外事办。
衢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2年4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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