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资产管理平台  · 加入收藏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财经法规
衢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作者: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46    更新时间:2011-10-17    
           ★★★ 【字体:

衢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规范单位财政授权支付和委托收款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预算执行监控管理,加快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衢政办发〔2011〕73号)和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库字〔2008〕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分为单位公务卡和个人公务卡两种。单位公务卡是指以实施国库集中支付预算单位名义申请的贷记卡。个人公务卡是指市级预算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在编在职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贷记卡。

第三条  单位公务卡按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管理。个人公务卡以预算单位工作人员个人名义申请开立,工作人员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预算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办理公务卡,确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领导同意,由单位出具担保证明,可商发卡行办理与公务卡相同BIN号个人普通贷记卡。

第四条  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在确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选择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作为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

第五条  为保障金融安全,加强对公务卡监控和管理。单位公务卡参照单位法人透支账户进行管理,不办理实体卡片。个人公务卡采用全省统一格式、统一标记形式进行发放,各发卡行应按《浙江省公务卡卡面及标记》(附件1)制作,统一使用“6”字头的银联标准贷记卡。银联浙江分公司与发卡行确定公务卡BIN号编码段,报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衢州中心支行备案。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单位公务卡)

第六条  单位公务卡按照“单位申请、银行审核、财政和人行审批”的流程开立,发卡行参照单位法人透支账户为单位卡账户提供相关服务。具体程序为预算单位向发卡行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填写《预算单位开立单位公务卡申请表》(附件2)并附有关资料,由发卡行审核后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并出具《预算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批复书》后提交人民银行衢州中心支行核发《开户许可证》。发卡行、托收单位与预算单位须签订三方服务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七条  单位公务卡仅用于同城委托收款业务,不得用于消费等其他支出和提取现金,发卡行应限制开放其它功能。每个预算单位只能开立一张单位公务卡,信息由预算单位财务人员保管。

第八条  单位公务卡的透支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5个连续工作日最大托收资金量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根据各预算单位的申请,结合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流量测算确定单位透支额度。发卡行不得突破市财政局核定的透支额度向预算单位授信。对于透支额度不能满足支付需要确需变更的,需填写《单位公务卡授信额度变更申请表》(附件3)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九条  单位公务卡的免息还款期为10个工作日(银行托收支付日至预算单位最终还款日),有关发卡行垫付的同城委托收款资金成本补偿,由市财政局与发卡行签订国库集中支付代理协议进行明确。

(个人公务卡)

第十条 个人公务卡按照 “个人名义申请、单位确认身份”的流程,由单位财务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代理银行申领(有涉密任务除外)。申领程序为:单位工作人员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它相关证明文件一并送交本单位;预算单位对申请资料进行确认,由单位人事部门统一出具证明,送发卡行按规定程序办理。个人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预算单位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传输到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

第十一条  个人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卡片和密码均由持卡人负责保管,如遗失或损坏,由持卡人及时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通知代理银行补办。代理银行应及时向持卡人提供消费支出、资金到账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日常对账工作由持卡人自行负责,单位财务部门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  持卡人应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支付结算业务,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并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预算单位新增工作人员,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因离职、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应按单位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使用。

第十三条  个人公务卡每张透支额度上限为5万元,下限为2万元人民币,每张卡具体信用额度,由单位财务部门根据每位职工的工作需要提出意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

第十四条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支付需要时,持卡人提前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出具有效证明,经代理银行同意、财政部门备案后,可临时增加持卡人的授信额度。增加额度及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代理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单位公务卡)

第十五条  单位卡同城委托收款成功后,托收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将托收费用清单送预算单位;发卡行在托收业务发生的当天,以免费短信的方式通知预算单位财务人员,并在3个工作日内及时书面通知预算单位有关托收事项。预算单位收到书面通知和托收费用清单后,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将托收资金归还至单位卡。

第十六条  单位卡还款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系统中的操作流程与个人卡报销相同。公积金、医疗保险等拼盘资金的托收还款,应分别在相应模块操作。

第十七条  因故未在规定的10个工作日免息还款期内归还托收资金的,自第11日起,按同期6个月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透支利息,由责任方承担;责任认定有分歧的,由托收单位、预算单位和发卡行向市财政局提请责任认定,市财政局会同人民银行衢州中心支行认定责任方。

(个人公务卡)

第十八条  公务卡结算方式是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审核后报销还款的结算方式。

第十九条  个人公务卡支付的主要范围: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小型培训费和会议费等零星购买支出等,原则上应使用个人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财政部门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财政部门将根据公务卡的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公务卡的结算范围。

各预算单位应取消现金预借制度,并根据银行卡受理环境等情况,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尽量减少现金支出,实现预算单位的所有费用项目实行非现金结算方式。

第二十条  个人公务卡持卡人在购买商品、服务等公务活动时,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应在个人公务卡授信额度内刷卡支付,并取得发票和POS小票等财务报销凭证。个人公务卡可以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个人公务卡的刷卡消费行为,在本单位审核报销前,属于个人消费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个人公务卡公务支出不允许提取现金。对于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的行为,视同个人支付行为,单位财务部门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第四章 公务卡报销程序

第二十二条  使用个人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银行记账日至发卡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期限),到本单位财务部门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持卡人所在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报销人申请办理个人公务卡结算资金报销业务时,应根据本单位财务管理的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提供报销凭证(发票)和银行卡付款单据(POS小票)等报销凭证,按照单位原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

第二十四条  财务人员审核通过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制度规定生成支付申请,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将报销资金转至个人公务卡,个人补贴等需现金支付部分可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转入个人公务卡或个人工资卡。同时,单位财务需将上述报销单证送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办理结报手续。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部门相关人员向单位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或卡号)、消费时间和每笔消费金额的明细信息,经单位领导同意,财务部门先将报销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回单位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视同原个人借款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资金通过转账方式将资金退回单位零余额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单位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代理银行应按月向预算单位提供公务卡结算信息对账单。对账单按支付单号、日期、姓名、卡号和金额等信息编制。因公务卡挂失、卡号有误等原因,导致代理银行当日无法将资金划转到公务卡账户的,代理银行应于次日上午与预算单位联系核实,并重新办理划款。

第二十八条  公务卡实施初期,对于公务活动中确需借款等特殊事项,经预算单位领导批准同意,并按相关财务制度要求,工作人员可向单位财务预借现金支付,并按现行财务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负责管理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实施工作。

(二)制定和规范代理银行服务标准,指导和督促发卡行按照签署的协议,做好公务卡实施的系统建设、信息传递和资金还款等工作,组织对代理银行公务卡管理情况的考核。

(三)维护公务卡管理软件,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公务卡实施中的有关政策衔接问题,协同推动银行卡受理环境的改善和银行卡产业发展。

(四)加强对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和报销业务的指导,监管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项下的公务消费支出和报销业务事项,保证公务卡所有公务消费信息纳入财政动态监控系统管理,做好预算单位财务人员业务培训与政策解释,对重大问题进行调研或组织核查。

(五)对各单位的办卡率、刷卡率、公务消费报销率等情况进行统计,联合银行、监察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究和通报公务卡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  人民银行在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配合市级财政部门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共同推进公务卡实施工作。

(二)根据市财政提供的公务卡制度改革预算单位名单,为符合开户条件的预算单位开设单位公务卡账户。

(三)加强对代理银行在公务卡应用推广方面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引导推动发卡行不断加强公务卡应用方面的软、硬件设施建设,提高公务卡服务水平。

(四)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落实与公务卡有关的配套措施建设,组织银联和各代理银行进一步加大POS机具布设的数量和密度,通过加强银行卡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打造良好的公务卡用卡环境,为改革顺利推进提供坚实保障。

第三十一条  预算单位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积极参与公务卡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内部财务管理,适时修改本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公务卡结算操作规程,并按照公务卡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要求,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使用公务卡的宣传,切实提高公务卡使用率。

(二)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三)积极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督促本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项下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协助发卡行向本单位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

(四)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审核本单位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代理银行核对公务卡消费支付、报销还款、资金清算等信息,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保证资金安全。

(五)配合市级财政部门做好公务卡实施、监督、管理等其他工作。

第三十二条  代理银行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加强银行卡受理市场建设和信息系统建设,积极扩大银行卡机具布设范围,规范有关银行卡机具使用和银行卡消费信息的收集、存储、传送等方面的管理,提高特约商户普及率,努力改善中小商户的受理条件,为公务卡推广使用创造良好的用卡环境。

(二)加强和规范公务卡管理内控制度建设,及时建立公务卡使用激励机制,采取有效的营销措施,提高办卡率及持卡人员用卡的积极性;加强对本代理银行各承办营业网点、基层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建立客户服务负责制。

(三)按照市级财政部门的政策需求定制公务卡,开发维护与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对接的程序,确保信息传送的及时、准确和安全。

(四)按照单位公务卡和个人公务卡的管理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提供公务卡开立、变更、撤销、支付、结算等动态督控信息,并确保信息传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保密性。

(五)按照本办法规定,与预算单位协商设定公务卡授信额度,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为持卡人办理公务卡刷卡、报销、审核、支付、还款、挂失、注销等业务提供及时、准确、规范、便捷的服务,并实时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短信提醒服务。  

 第三十三条  监察审计部门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协同市级财政部门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共同推进公务卡实施工作。

(二)负责对公务卡制度改革实施工作依法进行监督。监察部门应该将推行公务卡制度改革情况列入单位惩防体系建设加以考核,加大对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改革积极推进。审计部门应将预算单位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纳入年度财务审计范围。

第三十四条  预算单位和持卡人应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严禁预算单位将非本单位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严禁单位财务人员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支付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严禁代理银行对外泄漏与公务卡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违反规定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对于个人公务卡推广单位确需支付的下列现金支出,必须填写《现金支出情况说明书》(附件4),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才可继续使用现金结算:

(一)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问费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二)确需用现金发放的临时人员支出、劳务费。

(三)在个别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零星支出。

(四)职工出差伙食补助费。

(五)其他特殊情况下经单位财务部门事先同意的支出项目。

第三十六条  个人公务卡除公务消费结算外,还可用于个人消费结算,个人消费由持卡人负责还款,单位不承担个人消费所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单位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版权所有:衢州职业技术学院计财处

建议以1024×768分辨率浏览

管理员电话:0570-8068230